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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北市花店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花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地。

第三條

本會以集合花店經營者人士,共同致力於台北地區推動花卉之利用與產销趨勢之研究,收集整理相關資料,提高花卉、植栽之應用,促進消費者對花卉利用之認識,並配合政府推廣花卉產銷及宣導美化環境之政令,倡導市民用花、賞花、買花的正確觀念,带動産業經濟的成長,並提昇社會生活品質。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關於花卉產銷趨勢之研究與發展。

促進花店經營,以顧客滿意的經營理念為導向,提高專業服務品質。

彙整各國花店經營之相關資料。

與國際花店組織之聯繁交流事宜。

推廣花卉之利用與消費。

關於其他機關委辦事項。

發行有關之刊物。

辦理專業訓練與講習。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員分列三種:

一般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經營花店或有關零售業之團體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會員,並推派一人為代表,以行使會員權益。

贊助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有贊助行為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成為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或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   後即成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員大决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缴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举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暨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缴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暨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项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额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遮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数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内综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一般補。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监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受停権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名(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於理事會通過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决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産處分、()團體之解散、()其他重要事項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會,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代理。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 (於入會時一次缴納)

1 一般會員新台幣一仟元。

2 贊助會員新台幣一仟元。

3 榮譽會員新台幣一仟元。

常年會費:

1 一般會員新台幣一仟五佰元。

2 贊助會員新台幣一仟五佰元。

3 榮譽會員新台幣一仟五佰元。

基金孽息。

其他收入。

捐款。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终了之前()二個月内,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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